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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异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正阳路。法定代表人:孙秀恩,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中铁汇展国际7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袁强,任董事长。保证人:济南因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城区二环东路3362号润昌商务大厦1262室。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与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99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济南因特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审理期间,与原告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及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达成协议,济南因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并于2016年3月3日向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交纳50万元保证金。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据此解除了对被告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因特科技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清偿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991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山东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负的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辉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