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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伟、郭裕付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伟,郭裕付,李有红,徐春娣,胡丽萍,张海霞,罗斌,张梦琴,涂晓梦,陈长路,象山中凯针织服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财保42号申请人:杨伟,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郭裕付,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人:李有红,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人:徐春娣,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人:胡丽萍,女,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人:张海霞,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人:罗斌,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人:张梦琴,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人:涂晓梦,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申请人:陈长路,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申请人:象山中凯针织服饰厂,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5号。代表人:黄春苗,该厂厂长。申请人杨伟等十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象山中凯针织服饰厂所有的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5弄9号对面1至3层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等值财产(详见附表保全财产清单)进行查封,保全价值10万元。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17年5月25日,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伟等十人与被申请人象山中凯针织服饰厂因涉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符合仲裁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象山中凯针织服饰厂所有的位于象山县爵溪街道新瀛路5弄9号对面1至3层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等值财产(详见附表保全财产清单),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案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杨伟等10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敏杰附表:财产保全清单名称数量名称数量裁剪机2台拷边车20台剪毛机1台拷扣车3台翻布机1台绑缝机2台验针机1台拉腰车1台整烫机1台套结车1台吸线头机2台三针车4台平推车18辆办公橱2个台板14台电脑平机31台长推车94辆整烫台板5台电脑4台罗筐15个空调挂式3台贷架5个空调立式(五匹)5台打印机3台空调立式(3匹)2台办公桌7张唛架机1台打版机1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