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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文岩与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曙光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蛟河市明达彩色包装制品厂、白世洲、刘哲、綦达勇、陈伟、杨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岩,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曙光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蛟河市明达彩色包装制品厂,白世洲,刘哲,綦达勇,陈伟,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岩,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白世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綦达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蛟河市曙光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蛟河市明达彩色包装制品厂。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投资人:杨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白世洲,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哲,女,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綦达勇,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陈伟,男,198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杨明,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赵文岩与被执行人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曙光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蛟河市明达彩色包装制品厂、白世洲、刘哲、綦达勇、陈伟、杨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曙光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蛟河市明达彩色包装制品厂、白世洲、刘哲、綦达勇、陈伟、杨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白世洲、刘哲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白世洲、刘哲的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吉林永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永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曙光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蛟河市明达彩色包装制品厂、白世洲、刘哲、綦达勇、陈伟、杨明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文岩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赵文岩申请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但不拘留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昊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赵浚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于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