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莫华、甘杰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华,甘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莫华,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甘杰林,男,1968年7月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莫华与甘杰林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1999)岑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7)桂0481执恢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归还莫华货款本金12800元(利息另计)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92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实甘杰林在1999年6月3日已经支付货款4900元给申请人莫华,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人甘杰林主动将剩余货款7900元,逾期利息2008元、申请执行费92元回到法院账户,申请人莫华放弃剩余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的债务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粱 智审判员 杨 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