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法院与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刑初54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义务,现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2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