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金文、秦唐移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文,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文,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羁押,2016年10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秦唐移,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羁押,2016年10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胡稣兵,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羁押,2016年10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陈顺洪,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会泽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羁押,2016年10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文、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文、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金文租赁汕头市金平区潮阳路原碧海水产冷冻厂厂区一处厂房为场地,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电镀加工生产,并在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先后雇佣被告人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及违法人员朱某、曹某(均已作行政处罚)从事电镀加工生产。为节省处理污水成本以获取更大的利润,张金文、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等人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至地下管道。2016年10月13日,汕头市公安局联合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查获张金文电镀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并对正在外排的废水进行监测取样。经检测并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电镀加工厂车间中部排污口排放的电镀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总锌超标32.3倍、总铅超标40.8倍、总镍超标7.4倍;车间东侧围墙边排污口排放的电镀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总铬的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299倍、总铅超标144倍、总铜超标94.4倍、总锌超标56倍、总镍超标2419倍、六价铬超标6169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文、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曹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办案说明、被告人张金文、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的户籍材料,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认可的意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表,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材料,执法现场视频资料,被告人张金文、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文、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污染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张金文、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金文经营电镀加工厂,指使工人将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地下管道,且持续时间长,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受雇佣参与实施犯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金文、秦唐移、胡稣兵、陈顺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秦唐移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三、被告人胡稣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四、被告人陈顺洪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俊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