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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莫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甲,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平塘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甲携带螺丝刀、小电筒、铁棍等作案工具,先后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园路38号小洞天川菜馆的后门,用螺丝刀撬开锁头,进入店内盗走黑色的手提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3600元)及现金190多元;随后去到荔城街五斗街11号洞庭湖湘菜馆,用螺丝刀扭开玻璃门手把的螺丝,进入屋内盗得现金10多元;出来之后又继续去到荔城街岗前西路26号仙果园水果店,用双手掰断玻璃大门的手把,进入收银柜台盗走1个装有现金约600元的钱箱。同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增城区荔城街荔园西路尼克网吧被抓获归案。缴获的上述手提电脑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1。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莫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莫某甲的户籍资料;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827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增公(司)鉴(痕检)字[2017]00150号手印鉴定书;广州市增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穗增价认定[2017]1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董某1、张某1、许某的陈述;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及其指认赃款、赃物手提电脑、作案工具、作案地点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赃款赃物被缴回,酌情对被告人莫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刀2把、电筒2个、铁棍1条,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三、追缴被告人莫某甲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共计800元(含已缴获的664元),分别返还被害人张某华190元、被害人许某10元、被害人董某银600元;追缴不足以清偿前述损失的,责令被告人莫某甲向前述被害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文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嘉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