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合美化工有限公司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合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70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上海合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1831号402-71室。法定代表人彭明辉。委托代理人冯吉、杨佳梅,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上海合美化工有限公司起诉王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沪0117刑初298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合美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上海合美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海合美化工有限公司上诉提出,自己的起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王华的行为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合美化工有限公司指控王华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案件。现上诉人提起刑事自诉,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缺乏相应的罪证,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素贤审 判 员 于书生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