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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冯爱有与李怀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协助通知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省西祁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727执14-2号祁县千朝生态休闲庄园有限公司:关于执行申请人冯爱有与被执行人李怀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727执1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本院查明你公司应支付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有李怀勇应得的款项,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你单位应付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16167.07元暂停支付。附:本院(2017)晋0727执14号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