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定武与邝乐礼、刘烨民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定武,邝乐礼,刘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492号申请人何定武,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邝乐礼,住江西省吉安市。被申请人刘烨(曾用名刘岩),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定武与被申请人邝乐礼、刘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定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邝乐礼、刘烨的银行存款10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定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邝乐礼、刘烨的银行存款10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友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