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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丽与于梦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于梦舒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637号原告:孙丽,女,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梦舒,女,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诉被告于梦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退回原告孙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