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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保军申请高长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保军,高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孟保军,男,19673年6月24出生。被执行人高长春,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保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刘 海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