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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公司与被告韦光峰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公司,韦光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272号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慧,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2月17日,甘肃省民勤县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珠拉小区管理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被告:韦光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公司诉被告韦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永新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尔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