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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艳玲、孙宪彬侵权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玲,孙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217-1号申请人孙艳玲,女,1962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孙宪彬,男,1977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7)鲁14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孙宪彬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或查封了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宪彬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解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