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艳玲、孙宪彬侵权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玲,孙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217-1号申请人孙艳玲,女,1962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孙宪彬,男,1977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7)鲁14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孙宪彬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或查封了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宪彬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解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