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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郑淑慧与王韩清、李玉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慧,王韩清,李玉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357号原告:郑淑慧,女,1952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韩清,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玉珊,女,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郑淑慧与被告王韩清、李玉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郑淑慧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淑慧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淑慧负担。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