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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广友与鲁长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友,鲁长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569号原告:王广友,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李海梅,女,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广友妻子。被告:鲁长金,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友诉被告鲁长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友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广友撤回对被告鲁长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广友自愿负担。审判员  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