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99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尤某某,系陕西省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