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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蓝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32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侠,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誉结兴,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妙玲,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侠及其辩护人誉结兴、陈妙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2日下午,被告人蓝侠通过淘宝网在“D字通讯科技”的网店以人民币21910元的价格下单购买4部苹果7手机。网店员工苏某通过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将蓝侠购买的物品寄给蓝侠。2017年1月4日,顺丰速运人员打电话通知被告人蓝侠收件,蓝侠拒收。后蓝侠在淘宝网查到该快件退到了顺丰速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顺成西路的营业部。当天,蓝侠将自己1个在用的耳机寄到顺德区容桂顺成西路顺丰速运营业部,并于当晚叫了朋友刘某一起驾驶其小车(粤B×××××)找到了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顺成西路顺丰速运营业部的位置。后二人用刘某身份证在顺丰速运营业部附近的顺荣宾馆内住下。2017年1月5日早上8时许,蓝侠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顺成西路一街1号的顺丰速运营业部内,冒用手机发货人苏某的相关信息将自己下单购买的4部苹果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52元)的包裹取走。后蓝侠以人民币20200元将4部苹果7手机卖掉。蓝侠归案后,主动向苏某支付了手机款。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蓝侠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监控视频截图、快递单、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及对订单的指认笔录;证人赖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订单信息、快递单、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蓝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蓝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蓝侠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侠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蓝侠的行为是犯罪未遂,涉案货款已退回被害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3.被告人蓝侠犯罪情节较轻;4.被告人蓝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5.就量刑方面,建议对被告人蓝侠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侠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蓝侠被抓获时,其预付的手机价款人民币21910元处于支付宝平台待定状态,尚未支付给被害人苏某或退回被告人蓝侠。本院认为,被告人蓝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侠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蓝侠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并已取得涉案手机,但被告人蓝侠被抓获时手机价款仍在支付宝平台,其尚未实际取得退款,即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蓝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蓝侠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至4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认为,辩护人就量刑方面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与被告人蓝侠的罪责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蓝侠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