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昌仁羲投资有限公司、张文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仁羲投资有限公司,张文城,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海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427号申请人:南昌仁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商务中心29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698490602A。法定代表人:张庆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文城,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第三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海支行,住所地: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祺周济生路2号,工商注册号:360127020000039。负责人:熊国华,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昌仁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文城,第三人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海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仁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本案所涉备案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文城名下座落于南昌市桑海经济开发区新祺周东大道××号的房产。申请人南昌仁羲投资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其在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兴国支行账号为10×××27中的银行存款78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仁羲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备案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文城名下座落于南昌市桑海经济开发区新祺周东大道××号的房产;二、冻结申请人南昌仁羲投资有限公司在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兴国支行账号为10×××27中的银行存款7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庆波人民陪审员 邹开亮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