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贾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993号原告贾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陈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