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1民初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贾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993号原告贾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陈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贺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