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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易某1、金某等与易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1,金某,易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216号原告:易某1,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金某,女,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易某2,男,农历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易某1、金某与被告易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易某1、金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1、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1、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易某1、金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