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易某1、金某等与易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1,金某,易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216号原告:易某1,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金某,女,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易某2,男,农历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易某1、金某与被告易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易某1、金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1、金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1、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易某1、金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