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锦城印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锦城印务有限公司,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99号原告:吉林省锦城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晶。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国宇。被告: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锦城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福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锦城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锦城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颖& # xB;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 乃 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