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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学田、定远县远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田,定远县远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吴学田,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远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630835-0。法定代表人:许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学田与定远县远方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247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