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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执字第3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劳光平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光平,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丰执字第3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劳光平,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号11层,组织机构代码717740057。法定代表人任光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劳光平与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丰民初字第14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劳光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号木樨园世贸商业中心3层×××号房屋过户至劳光平(身份证号×××)名下。二、劳光平(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志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