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23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牟必峰申请执行肖和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必峰,肖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23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牟必峰,男,生于1979年9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肖和军,男,生于1969年2月1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必峰与被执行人肖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02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肖和军205535.45元及利息未付,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牟必峰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谌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