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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正杰电器有限公司与安徽策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正杰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策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891号原告:安徽正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叶纪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晴雪,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策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邢晓,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正杰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策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正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正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宣春莲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