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谢淑贞与马色(赛)力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淑贞,马色(赛)力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淑贞,女,汉族,1955年4月8日生,文盲,甘肃省宕昌县人,农民,住宕昌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2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色(赛)力麦,女,回族,1953年6月10日生,文盲,甘肃省康乐县人,农民,住康乐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2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色力麦、谢淑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甘122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淑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马色力麦、谢淑贞,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强审判员 张芳兰审判员 宁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