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桂林公司、桂林陆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桂林公司,桂林陆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桂林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4号湘商大厦6楼。负责人:李定文,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陆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29号。法定代表人:丘菊兰。被执行人邓超,男,1983年3月24日,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桂林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陆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邓超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扣划被执行人桂林陆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龙泉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履行该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赵桂春审 判 员 秦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