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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州中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赵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206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苏州中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新港中路2号8-6幢111、211室。法定代表人熊存杰。被执行人赵俊,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系苏州中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苏州中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赵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苏州中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二、赵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撤销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2010)顺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被告人赵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执行)的缓刑考验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已扣除前罪被羁押的一年二个月零二天。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因苏州中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赵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3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刑二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审判员  钱磊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