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同林与吴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林,吴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653号原告:同林,男,汉族,1956年1月25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吴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人:郝占斌,系该中心主任。机构地址:陕西省吴起县洛源街道办枣树湾社区白石咀。原告同林与被告吴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同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慕全莉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同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彦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