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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爱清与孙晶、高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清,孙晶,高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463号原告:冯爱清,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被告:孙晶,住所地靖宇县靖宇,其他不详。被告:高立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爱清诉被告孙晶、高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经返还原告2.5万元借款并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爱清撤回对被告孙晶、高立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称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