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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家志与叶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志,叶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29号申请人李家志。被执行人叶少忠。本院在执行李家志与叶少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1996)西法民调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