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关有松、董英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有松,董英兰,石宝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关有松,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董英兰,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石宝树,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钟山县。本院在执行关有松与董英兰、石宝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6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六日书 记 员 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