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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关有松、董英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有松,董英兰,石宝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关有松,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户,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董英兰,女,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执行人石宝树,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钟山县。本院在执行关有松与董英兰、石宝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2执6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六日书 记 员  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