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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017刑终889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889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中共党员,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曾祥彬,系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244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合并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缴获的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24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美娟审判员  平文林审判员  江锦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绿清田东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