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伟、四川建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伟,四川建信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贾伟。被执行人:四川建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本院在执行贾伟申请执行四川建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建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暂无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13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