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4139号原告: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龙湖工业园经一路东徐张路北5号。法定代表人:邵泰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创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荣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裕健,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原告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颖人民陪审员  严锦康人民陪审员  朱万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