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炳年与赵银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年,赵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51-2号申请执行人王炳年,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赵银霞,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4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4日以(2017)苏0826执5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银霞所有的位于涟水县的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银霞所有的位于涟水县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周 剑审判员 李崇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