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少利申请执行王晓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利,王晓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利,女,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被执行人:王晓方,男,199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黄庄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少利与被执行人王晓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25民初字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玉川审判员 徐建锋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坤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