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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司惩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金芳与毕文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文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309号被拘留人:毕文硕,男,1980年11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2016)豫0225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金芳与毕文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拘留人毕文硕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毕文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