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金芳与毕文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文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309号被拘留人:毕文硕,男,1980年11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2016)豫0225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王金芳与毕文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拘留人毕文硕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毕文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