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文杰诉阚生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杰,阚生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943号原告:吴文杰,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联发乡百利村。被告:阚生宝,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联发乡百利村。原告吴文杰与被告阚生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杰与被告阚生宝于2016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原告吴文杰系再婚,与前夫生育一名女孩宋婧琪(2010年4月25日出生),原告吴文杰与被告阚生宝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投,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文杰与被告阚生宝离婚;二、原告再婚前所生女孩宋婧琪(2010年4月25日出生)随原告一居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三、原告当庭给付被告欠款5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吴文杰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