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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蓝爱林、覃廷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爱林,覃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蓝爱林,女,1969年2月13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委托代理人:黎廷武,男,1951年12月19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覃廷新,男,1977年5月23日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本院在执行蓝爱林与覃廷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覃廷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