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淑艳与被执行人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艳,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何淑艳,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讷河市。被执行人何凤,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淑艳与被执行人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和风下落不明,担保人仲玉兰提供工资进行担保,该工资按月扣划,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