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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淑艳与被执行人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艳,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何淑艳,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讷河市。被执行人何凤,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淑艳与被执行人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和风下落不明,担保人仲玉兰提供工资进行担保,该工资按月扣划,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