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永光与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光,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光,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秋芳。关于杨永光与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沪0116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杨永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岭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市有银行账户,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做出的(2017)沪0116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忠审判员 章 跃审判员 陆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