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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朝嘉与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7民终22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朝嘉,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朝嘉,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小敏,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曾庆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波,住广州市南沙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志峰,住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朝嘉因与被上诉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朝嘉以已与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朝嘉以已与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朝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朝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兵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