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威、马俊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威,马俊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威,男,196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俊峰,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再审申请人马威、马俊峰因与被申请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威、马俊峰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马威和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错误。(二)一、二审法院未追加王慧彩为当事人参加诉讼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马威和XX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XX向马威支付10万元的事实,有XX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且马威收到该款后存入其偿还房贷的银行账户上,故一、二审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银行凭证等证据认定XX与马威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马威、马俊峰称此款系用于填补马俊峰与王慧彩的结婚费用的开销,但二人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马威、马俊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追加王慧彩为当事人参加诉讼错误的问题。本案10万元系从XX银行账户转账给马威的银行账户上的款项,故XX与马威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未追加王慧彩为当事人并无不当。综上,马威、马俊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威、马俊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