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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海与桂洪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桂洪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449号原告:张海,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桂洪浩,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诉被告桂洪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冰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