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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皖0122民初字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与雷达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雷达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年度皖01**民初字1367号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80103742W。委托代理人:叶盛、熊张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雷达业,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雷达业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华盛大运城”小区商办楼1825、1826号商品房两套,总购房价458398元。雷达业应于2013年10月26日前向我公司支付首付房款238238元,余款220000元办理银行贷款,我公司为雷达业购房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间,雷达业对银行违约,视同对本合同违约。如我公司接到贷款银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雷达业承担违约责任。2014年11月12日,在我公司的担保下,雷达业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220000元。此后,由于雷达业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怠于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导致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于2016年11月21日,从我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贷款本息216749.78元。我公司多次电话与雷达业联系协商处理未果。2016年12月20日,我公司依雷达业注明的联系方式向雷达业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通知书》,明确告知雷达业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但雷达业仍置之不理。请判决:1、确认双方2013年10月26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7日解除。2、雷达业按应累计付款的0.5%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83.75元。3、判决双方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雷达业负担。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据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状载明的雷达业住址,无法向雷达业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雷达业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华盛洲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