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尹世福与郭金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世福,陈文菊,彭德强,郭金梅,彭正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427号原告:尹世福,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文菊,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德强,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郭金梅,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正成,男,出生年月不详,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村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世福、陈文菊与被告彭德强、郭金梅、彭正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世福、陈文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世福、陈文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尹世福、陈文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世福、陈文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日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世福、陈文菊负担。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