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存后与马买小、张小林、刘候林、杜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存后,马买小,刘候林,张小林,杜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存后,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马买小,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候林,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小林,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杜惠琴,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存后与被执行人马买小、刘候林、张小林、杜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买小、刘候林、张小林、杜惠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朱存后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朱存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