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497号原告: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新镇公建二期,组织机构代码:68687364-9。法定代表人:任金山。被告:XX,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正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